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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店面招牌规划定点核准
发布时间: 2013-09-27 【字号:
办事内容 流程图

审批事项:

一层店面招牌规划定点核准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第50条;

4、《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第5条。

审批办理环节:

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经办审查(3个工作日)—审核(3个工作日)—窗口办结(0.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广告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一份

5、拟设置户外广告地点的现场彩色照片一份,应包含:(1)反映设置位置照片;(2)周围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照片。

6、在自有权属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复印件一份;在非自有权属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供权属人(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或租赁协议)及有效权属凭证复印件一份;政府机关申请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一份

7、涉及文物保护等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一份

8、广告设计方案图(一份),应标注版面尺寸、离地高度、色彩、材质、照明方式等。图纸包含:(1)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示意图(应标明如距离街道交叉口等尺寸);(2)平面图;(3)立面图;(4)剖面图;(5)户外广告设计彩色效果图(需在现场照片基础上制作)。

 

注: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A3纸)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核。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应告知,如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应按要求进行听证。

2、当事人如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向福建省住建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单位:

城乡规划局

窗口电话:

22501326 22138815